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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l996年7月29日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和《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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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和《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 240号)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紧急的下列情形之一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中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
可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劳动者法定医疗期内,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前述规定可知,为了保护弱势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降低讨薪成本,加快追讨速度,法律已经为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即对于追讨欠薪的案件,不实行仲裁前置。 述规定可知,如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特别提醒,只要用超过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关于劳动报酬支付的期限未予支付劳动报酬的,就视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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