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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教育部办公厅的针对《关于公办幼儿园能否承包的请示》(湘教[2005]101号)的回复,有以下几点: 首先,公办幼儿园属于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
公益性职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职位。公益性职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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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的针对《关于公办幼儿园能否承包的请示》(湘教[2005]101号)的回复,有以下几点:首先,公办幼儿园属于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公益性组织,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十部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中明确规定:举办幼儿园的地方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即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变更公办幼儿园资产的用途,不得将已投入公办幼儿园的资产抽回或挪作他用。因此,任何变更公办幼儿园财产属性和使用用途的转制行为都是与国办发[2003]13号文件相抵触的。其次,依据《教育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工作规程》也规定“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办幼儿园是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按照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幼儿园的基本法律特征就是它的收入和盈余应当用于幼儿园自身的发展、建设,而不得被挪作他用,更不能以分红的形式进行分配。任何擅自分配幼儿园收入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第三,公办幼儿园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幼儿园的管理者对幼儿园的资产只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或支配的权利。幼儿园进行承包实质是变更财产的使用者,对此,幼儿园的管理者没有进行此种活动的权利。根据上述原则,你厅来文中所涉及的幼儿园,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原则要求,应当通过司法或其他途径确认此合同无效。
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由此可见,幼儿园作为幼儿接受社会教育的起点,其主要任务就是培养和发掘幼儿的才智。因此,幼儿园应本着育人的原则,不能组织幼儿进行营利性的活动。
根据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根据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所以,如果想要税前扣除捐赠额,应在捐赠前向相应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索取获得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文件,以确认能否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不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直接捐赠,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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