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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审判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开...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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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1)对于书证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是指谁提供证据,谁收集证据,如何形成证据,它的形成、提供和收集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书证内容的质证主要是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合理,证据所表示的与案件的联系是否合逻辑,证据与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2、书证的证明价值书证的证明价值不仅取决于证据的真实性,还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可以说只有有联系才能有证明价值,否则没有证明价值。3、书证的合法性包括收集、提交和形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物证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物证的真伪。二、物证要证明的问题及与本案的联系。三、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3)证人证言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2、证人证言的来源和合法性;3、证言的内容和需要证明的问题;4、证人感知案件的实时环境和条件;5、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6、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否受到外界不良影响;7、证人的年龄;8、证人证言前后是否矛盾,证人证言之间是否矛盾。(4)鉴定结论的质证对于鉴定结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1。鉴定内容;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3、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样本等相关材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能否做出鉴定结论;4、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5、鉴定过程是否合法、公正,符合科学实证的要求;6、鉴定结论和论证部分是否充分论证,是否有论证依据。如果是相同或相同认定的结论,符合点是否能得出相应的结论。7、鉴定结论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5)视听资料的质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视听资料的来源;2、视听资料的制作和收集过程;3、视听资料的技术因素;4、视听资料内容的真实性;5、视听资料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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