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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KC公司” 网络传销骗财12亿 本报讯(记者宁莎鸥)打着“美国FKC国际有限公司”的旗号,骗取会员参加传销,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昨日,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2011打击(网络)传销十起典型案件,“FKC公司”案成为其中涉案金额最高的案件。 省工商局副局长鲁先华向记者介绍,针对传销活动日益网络化、涉案人员日益高端化的特点,各级相关部门开展了“反传销进校园”等宣传活动,并利用新浪、腾讯微博,宣传反传销知识,开创了打击传销宣传教育的“湖南模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兴起,一些传销组织开始以“电子商务”、“网络团购”、“网络加盟”、“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拉人头入伙,传销从网下发展到了网上。3月,衡东县发生一起保健品消费纠纷。经查,郭某经上线宋某介绍,通过购买“美国FKC国际有限公司”保健品,取得“FKC公司”网上“超级连锁店会员”经销资格。按“FKC公司”销售模式,以消费返利为诱饵,在衡东发展200多人为下线,涉案金额达51万元。衡阳公安、工商成立“3·15”专案组,对“FKC公司”传销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该案涉案金额达12亿元,涉及成员20余万人,涉案地域覆盖湖南、香港20多个省市地区。目前专案组已抓获涉案人员30余人,查扣、冻结非法资金物资1800多万元。 2011湖南十起(网络)传销典型案件 “3·15”FKC特大网络传销案 “11·13”组织领导传销案 “康强国际”网络传销案 “ESL”特大网络传销案 “3·30”特大跨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香港“开心部落”网络游戏传销案 “香港仟亿公司”传销案 袁某组织“连锁经营”传销案 涉嫌传销,建议谨慎
网络传销很多,具体如何界定无法一一列举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如果没有参与到购毒,吸毒,藏毒等活动中,就会没事,如果参与其中,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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