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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案件,裁定执行有哪些情况

2021-10-27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可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三)目标物产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四)变更或消除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的;(五)可认定为涉外民事件的其他情况。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地人参与诉讼,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外企或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签订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企或组织参织参与诉讼的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代表人参与诉讼的权利证明书,该证明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签订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第五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二条,五百二十三条,五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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