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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第八条 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原始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
发回重审,是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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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没有限定发回重审次数。实践中二审人民法院常常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而且多次发回重审。虽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但因无违反后处罚责任的规定,致使实践中多次发回重审的情况没有有效的扭转。 一、多次发回重审的弊端1、多次发回重审容易引起循环审判,造成对审判权的信仰危机。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事上诉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作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当事人仍可以上诉,二审法院仍然有权以
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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