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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被送交看守所、被监视居住时,侦查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执行机关,明确会见需经批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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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被送交看守所、被监视居住时,侦查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执行机关,明确会见需经批准。看守所、执行机关应当注明办案单位告知的情况。律师要求会见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事先向侦查机关申请会见许可。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3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律师持侦查机关许可会见决定及律师执业证、证明和或者公函,到看守所要求会见上述案件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XX收到办案部门、看守所转递的《律师不当执业线索查证函》,应当及时受理查证,查证完毕后于30日内书面回复办案部门、看守所,并抄送市公安局法制处。同时,将查证结论送达被投诉的律师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诉。
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需要翻译人员的,应当事先向办案部门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件及所在翻译机构证明。办案部门或者律师已聘请翻译人员的,同一案件中的律师或者办案部门不得再聘请其为翻译。会见时应当向看守所提交公安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批准文件和翻译人员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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