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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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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1.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入院后未经医院同意,也没有当事人的同意擅自转院,通过亲属关系入住另一医院的高间,其超出部分是否应当由伤者本人承担?答:对于超出部分应该由本人自理。2.前一医院是公安医院,医院对其病情的诊断与后一医院一致,转院不是必须的,在这种情况下示经院方同意而转院这种做法合理吗?怎样赔付?答:如果保险公司规定了医院,或者是交警部门指定医院,就应该在该医院医治,不能自己住进高间而无故增加费用,对于增加部分应该自理。3.新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转院一项没有进行明确说明,只是让当事人对不合理性进行举证。作为当地的公安医院与保险公司是有相应约定的,用药原则上会依照医保用药。但伤者转入的医院没有此约定,应用了大量的营养类药物,在赔付方面当事人应该怎样做?答:你可以对于是否用药合理申请鉴定,对于不合理部分可以不承担。
护理费是护理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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