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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入院后未经医院同意,也没有当事人的同意擅自转院,通过亲属关系入住另一医院的高间,其超出部分是否应当由伤者本人承担?答:...
有两种处理方式;1、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你们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同时会建议你们双方进行协调解决此案,如果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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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只会有两类,一类是伤人,同时又发生车损的重大事故;第二类是只有车损的事故,也就是比较轻的事故,那么怎么正确处理交通事故呢? 无论怎么样,发生交通事故最好是拨打110报警,不能喝酒。如果车上有伤员,应该同时拨打120找救护车。 如事故中有人受伤,应设法送医院抢救治疗,除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能现场采取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在无过往车辆或救护车的情况下,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人员看护现场。 做好防火防爆措施。为了防止事故的扩大,驾驶员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其他可以引起火警的隐患。不要在事故现场吸烟,以防引燃易燃易爆物品。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将危险物品的化学特性,如是否有毒、是否易燃易爆、是否腐蚀性及装载量、泄漏量等情况通知警方及消防人员,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然后,还应该把案情及时报告保险公司。 交警到现场后,可将案情迅速报警和保险公司,让他们出现场进行勘查,为日后的认定责任提供方便。 交警在双方认可签字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走法律程序,到法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司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楼主叙述的司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不可免责,起诉保险公司应有胜诉把握。 给你提供一个判例,恰好是江苏省的: 是听保险法的还是听司法解释的?判赔16.5万保险公司觉得冤一个判例: 按照《保险法》规定,出了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又认为,只要是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就应该参照强制责任险处理。法律上的矛盾引发了一起赔偿纠纷。昨天,沧浪区法院判决天安保险公司按照强制责任险赔偿16.5万元后,保险公司感觉很无奈。 2004年10月28日18时左右,刘某驾驶苏州一家货运公司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州市宝带西路友新路口向西300米附近路段,向右偏驶并驶上绿化隔离带过程中,将推小三轮车的唐老太撞倒。事发后驾驶员刘某未报案,而将唐老太抬至车上驾车逃逸,途中发现唐老太已死亡,遂将其带至光福镇府巷村一废弃码头掩埋。经苏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唐老太系车祸致下腹部开庭性创口、骨盆骨折、脏器外露,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沧浪大队认定,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1月31日,其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唐老太的家属随后将刘某和货运公司以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27万元。天安保险公司则认为,该车在天安保险淮安公司投保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但根据我公司与鑫海公司的保险协议中的免赔条款,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责任的,所以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对唐老太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天安保险淮安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的保险人,且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保险公司对于判决很无奈:“如今大家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只是商业性保险,尚未出台的强制三责险才是国家强制保险。自去年5月新的道交法出台后,机动车三责险被作为法定险种,但是相应的法定险种条例又未出台,保险公司按强制险来赔,赔偿金额大大提高。这必然会导致车险大面积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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