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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准备与劳动者续签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不需要支付待通知金,只需要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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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1。公司在劳动合同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劳动者无过错),属于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额的两倍。2、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通知金。3、经济补偿按半年半月计算,半年按一个月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一、我本次合同为期限为(07.1.1-07.12.31)的一年期劳动合同,所以在此之间的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单位只有等一年期满后本次合同终止以后,也就是08.1.1起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你第一点前面半句正确,后面半句“单位只有等一年期满后本次合同终止以后,也就是08.1.1起有权终止劳动关系”错了。劳动合同到期后是自然终止而无需任何一方提出,也就是说你的合同到了2007年12月31日下班时间这个点自然终止,单位根本不需要有什么终止劳动合同的行动,更谈不上单位要到2008年1月1日专门要有一个和你终止劳动合同的动作。假使单位与我续约,起始时间应为08.1.1,所以不与我续约(终止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也应为08.1.1。这句话也是前半句正确,后半句“所以不与我续约(终止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也应为08.1.1”错了,理由同一。三、由于单位现在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和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在2008年1月1日就不再是单位的职工,因此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根据原来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你的情况只有在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才应当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根据旧的规定,你也无法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单位明确表示不和你续签劳动合同。你现在最为现实的就是和单位协商,争取可能的最大利益,仲裁、诉讼的话也是找一个地方调解,而不是找地方胜诉。四、现在全国有多少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都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到2007年12月31日,如果合同订立到12月31日这招不管用,那么为什么这么多单位趋之若鹜?这些单位规避法律的做法不值得提倡,但总不能说这些单位都是傻瓜,我想单位大多数时候总比劳动者更加的聪明和狡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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