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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构成犯罪所需的责任。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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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 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 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显然,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 新出台的法规的另一个特点是取消了医疗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划分,更全面地体现了上述原则,明确地将主要由于技术条件不允许或当时医院技术水平不高导致的病员损害情况列于事故之外。实践中,广大医务人员在主观愿望上都是想把工作做好的,但因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不足、技术水平低、经验不够,以致发生了事与愿违的损害结果,由此而追究当事医务人员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医疗事业是一项高科技、高风险的事业,有时医务人员面对紧急情况,必须在短时间内做出影响病员生死与健康的决定,而情况往往是复杂多变的,使人一时难以充分地考虑清楚,以致发生其他情况,结果导致了对病员的伤害。若将因技术和水平等客观条件所致的损害与因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害等同,均由医务人员承担责任,未免过于严厉,也有悖法理。要医务人员对纯粹因技术原因导致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无异于要一个严守规律、并无过错的医生去承担责任,有失公允;而对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病员损害的医生也难以起到督促、惩治作用。因此,把技术因素排除于事故之外,使纯粹由于技术原因而引起的对病员危害性后果的医生免受处罚,有利于事故争议的处理,可鼓励医生依法行医、大胆创新,不断推动医疗事业向前发展,从而有利于人类的健康。同时,也可以对那些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违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责任人员给予严厉处罚,这样又可促使医务人员端正医德医风,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全面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 新的法规对此做了新的规定,其实质是保护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毕竟,因玩忽职守、违法违规而造成事故的是极少数。 就司法实践而言或对患者来说,过去将医疗事故划分为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并无多大意义,因为依据民法所确立的民事赔偿原则,只要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都要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而且赔偿责任的范围并不因为主观上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而有所改变,所以在医疗事故中的赔偿中就更没有必要区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不论出现哪一类事故,患者均可以根据其受损害程度,请求损害赔偿,其赔偿的标准都是相同的。
民事责任意义: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如果患者在进入医院但尚未挂号时受到医院过失伤害,常见的有:急诊科找不到医护人员,挂号室拒绝大额现金,导医错误,医院路滑或不平,对患者造成伤害,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此时医患双方接触协商是为了缔约合同,已经从一般的普通关系进入特殊的联系关系,相互建立了特殊的信任关系。虽然不是以支付义务为内容,但按照诚信原则,二是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医疗合同中,医院(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如未及时抢救患者或延误治疗时间(延误履行)、未按照约定或诊疗常规治疗患者(未完全履行)、诊疗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医疗事故(加害支付)。实践中常见的医疗纠纷大多是缺陷履行,包括缺陷履行(如因粗心或不负责任导致诊疗不准确、治疗不彻底、药物调整错误或未告知患者服药方法导致患者服药剂量过大、病情加重)和损害赔付(如手术部位错误、消毒不严、患者感染等)。当然,患者(债权人)也可能因不按时服药或不接受适当治疗而损害疗效(延迟领取)。这些都是由于债务双方违反了医患双方的约定或医疗法规,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也是医疗纠纷的主要来源。在实践中,如果患者因医院违约造成身体伤害,同时构成侵权,形成侵权债务。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既造成违约,又造成侵权,使违约与侵权竟合。3、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后合同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根据情况发生的附随义务。如果患者出院后因医院没有明确告知服药方法和剂量而受到伤害,或者医院在诊断和治疗后没有保护患者隐私而暴露或宣传患者,或者擅自将其可识别当事人的照片用于论文发表,或者患者在其他医院治疗时需要既往的病史记录,而保存病历的医院拒绝提供病历等临床资料,给患者造成损失,则违反合同关系中的后合同义务。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引起的。(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是医疗过失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大部分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起轻微作用。(全部赔偿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仍有平等责任:即医疗,双方各承担50%。不同的责任程度对赔偿金额有很大的影响,不能显示过错程序与责任一致的原则。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只要认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就承担100%的赔偿是公平合理的。
1、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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