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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医疗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2021-11-14
民事责任意义: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给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形。如果患者在进入医院但尚未挂号时受到医院过失伤害,常见的有:急诊科找不到医护人员,挂号室拒绝大额现金,导医错误,医院路滑或不平,对患者造成伤害,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此时医患双方接触协商是为了缔约合同,已经从一般的普通关系进入特殊的联系关系,相互建立了特殊的信任关系。虽然不是以支付义务为内容,但按照诚信原则,二是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医疗合同中,医院(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如未及时抢救患者或延误治疗时间(延误履行)、未按照约定或诊疗常规治疗患者(未完全履行)、诊疗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医疗事故(加害支付)。实践中常见的医疗纠纷大多是缺陷履行,包括缺陷履行(如因粗心或不负责任导致诊疗不准确、治疗不彻底、药物调整错误或未告知患者服药方法导致患者服药剂量过大、病情加重)和损害赔付(如手术部位错误、消毒不严、患者感染等)。当然,患者(债权人)也可能因不按时服药或不接受适当治疗而损害疗效(延迟领取)。这些都是由于债务双方违反了医患双方的约定或医疗法规,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也是医疗纠纷的主要来源。在实践中,如果患者因医院违约造成身体伤害,同时构成侵权,形成侵权债务。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既造成违约,又造成侵权,使违约与侵权竟合。3、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后合同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根据情况发生的附随义务。如果患者出院后因医院没有明确告知服药方法和剂量而受到伤害,或者医院在诊断和治疗后没有保护患者隐私而暴露或宣传患者,或者擅自将其可识别当事人的照片用于论文发表,或者患者在其他医院治疗时需要既往的病史记录,而保存病历的医院拒绝提供病历等临床资料,给患者造成损失,则违反合同关系中的后合同义务。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引起的。(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是医疗过失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大部分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起轻微作用。(全部赔偿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仍有平等责任:即医疗,双方各承担50%。不同的责任程度对赔偿金额有很大的影响,不能显示过错程序与责任一致的原则。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只要认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就承担100%的赔偿是公平合理的。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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