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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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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债务人拒绝付款的情形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4、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5、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6、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拒绝支付工资构成犯罪的条件: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是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主观上知道自己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不作为行为,会造成劳动者无法及时实际获得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但希望或放任其发生。应当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1)明确表示拒绝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当然应当认定为故意。无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2)虽然表示应付,但主动行动,为不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指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逸,造成无法支付假象的;或者非法克扣工资或者罚款。三、犯罪对象要件本罪对象:是双重对象,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阻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四、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两者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1)通过转移财产、逃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1)实施财产转移、逃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2)有能力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未能按照合同或法定获得劳动报酬。如果实行月薪制,超过20天仍不支付工资,则构成不支付。二是数额较大。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者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构成数额较大的,应当追诉。(3)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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