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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
在付款人拒绝付款后,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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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拒付,也就是退票,是汇票在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遭到拒绝,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的情形为一般拒付情形。那么票据拒付情形有哪些呢。票据拒付情形有哪些: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时,拒付可能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两种情形。根据我国的票据法,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但在实务中,不一定需在承兑人或付款人正式作拒绝表示时才成立,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可构成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1、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承兑人或付款人已死亡、逃匿或避而不见,持票人经过合理努力仍未找到的。 3、承兑人或付款人是虚构人物或根本没有资格支付汇票的人,以及经过努力后,都无法作出提示的。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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