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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合并审理?

2024-11-23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可以并发进行,但并非所有情况均适宜或允许这样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其中一项诉讼的审理结果将作为另一项案件的基础,那么就须等待前一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再行启动后续事宜。例如,当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以及行政部门针对民事纷争所做出的裁决等行政诉讼事项时,当事人如有需求希望能够同步解决附带的民事问题的话,此时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并案审理。具体来说,行政诉讼即是指法定数量内的公民、法人或者社会机构认为某项行政管理措施侵占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而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受理、审查并做出裁定的活动;而民事诉讼则主要发生在当事人间因为某些民事权利纠纷或经济利益分歧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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