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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很多不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第一,行政诉讼解决的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法院通过行政诉讼...
两者的联系: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表现为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制裁。两者基本原则基本相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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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民诉法对合并审理的规定过于原则,加之一些审判人员片面理解,时常出现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却分别审理,造成重复诉讼,加重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讼累,也不利于全面、彻底、公正地解决纠纷;而有的不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却被生拉硬扯在同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致使法律关系复杂化,案件审理旷日持久,难下决断,或者囫囵吞枣,盲目下判,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的合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合并审理可分为两种情况,即主体合并与客体合并。所谓主体,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因此,主体合并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及以及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这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第三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认为合并审理可以避免程序上的重复,节省时间和人力物力,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的,可以合并审理。比如,甲与乙订立了租赁房屋的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后乙因甲未履行合同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丙称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而向甲、乙起诉,这时人民法院可以将这两个诉合并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认为合并审理并不能同时解决几个方面的问题,也不能减化诉讼程序,反而会给案件的处理增加困难,或者合并不便利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诉讼人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与本案合并审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对于不合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成几个案件审理。分别审理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个案进行裁判。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民事诉讼二审不能新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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