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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2021-12-21
保管合同的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双方就合同条款的变更达成协议后,变更部分非主要条款,未变更部分的效力保持不变。保管合同的终止是指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或全部履行前提前终止合同,消除原合同设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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