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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买受人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取到货物的,导致没有按时间交付,买受人属于违反双方的约定,应该自违反约定时起就自行承担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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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买受人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取到货物的,导致没有按时间交付,买受人属于违反双方的约定,应该自违反约定时起就自行承担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但只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没有及时取货时才使用这一条,如果是因为出卖人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也即是天灾导致没有及时取货不在此条之内。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为买受人自己的原因没有及时取到货物的,导致没有按时间交付,买受人属于违反双方的约定,应该自违反约定时起就自行承担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买受人延迟受领风险应该由买受人承担。 2、标的物交付前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通知之日由买受人承担。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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