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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被保释候审期间履行义务;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主要是:(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法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监督被保证人不得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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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有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被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担保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监督被保证人及时到达,不干扰证人作证;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离开居住的市、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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