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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收入证明的注意事项一般有以下几点:1、收入证明通常是单位的人事部门或是财务部门所开具的,需要加盖公章;2、如果是办理房贷或者车贷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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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的原因。《婚姻法》规定适用本项判决离婚时,法院应当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二)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单方面不履行家庭义务,逃避抚养责任,自然也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三)夫妻分居已满两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的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四)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两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是事实或分居未满两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以上就是对“
一、应收账款催收需注意哪些问题?应收账款催收是让多数公司的财务人员非常恼火的问题,那么应收账款催收需注意哪些问题,根据律师的业务经验和司法实践中法官自己多年的判案经验,认为企业在应收账款催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法律问题:(一)选择适格的催收相对方。企业在应收账款的催收过程中,应选择适格的催收主体。催收的相对方,一般主要依据合同确定,但同时也需注意合同签订后债权债务转移导致相对方变更的特殊情形。(二)注意分析保证方式。在应收账款的催收过程中,部分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达成协议,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此时,企业应重点第三方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合同等。企业有必要聘请律师对担保合同进行必要的审核。(三)关注诉讼时效。实践活动中,有许多企业因对多年积压的应收账款提起诉讼申请被法院驳回的多数情况,部分原因是因错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为防止诉讼时效方面的限制,企业除采取定期催收外,还应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这一条款,常规做法有:提起诉讼、向债务人寄发类似催款函等书面邮信等。(四)重视支付令在催收中的作用。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对方又缺乏还款意愿时,业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具有不经过诉讼程序,结案快速,诉讼费用低廉等优势。但必须注意支付令适用的严格条件。二、应收账款催收有何策略?很多企业经常遭遇这样的困境,要么货品销售的业绩不佳,要么东西卖出去了但收不来款,后一种情况更为麻烦,因为货物毕竟已经付给对方,那么应收账款催收有何策略?根据业务人员的经验,催收策略主要是应对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如何应对债务人以等待自己的客户付款为由推脱?这是个可能是收款员受骗的最常见的理由,因为收款员会对他们的客户产生同情。然而,贸易条件是双方早就协议好了的,并且客户有责任按时找到资金,不能一味的让供货商去等。(二)如何应对债务人以没收到发票为由推脱?“没收到发票”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拖延战术,一些公司在第一次被请求付款的时候常常采用这一方法。但是收款员一定要确定是否真正存在丢失发票的可能,可以可以传真发票的底联,以便对方查找,并告诉对方已经逾期。(三)如何应对债务人以公司改制为由推脱?这个理由一般只是个借口,因为公司是处于正常的变动状态,还是可以继续付款。或者是对供货商进行另外一种安排的一个宣称。你要与更高一级的经理进行对话,并且将这种愿望加倍暗示,它表明你要得到货款的决心,会使对方借口的可靠性降低到最低限度。
所谓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立遗嘱人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因不愿意使自己未来的合法遗产全部交由其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或根本不愿意让其法定继承人得到任何遗产,在公证机关的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的遗嘱,而出具的公证书。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在遗嘱公证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由被代理人承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但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其中就包括立遗嘱行为。国务院《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遗嘱是公民生前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需他人同意就可以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应该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像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受威胁、欺诈、被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由于遗嘱一般涉及的标的比较大,而且还会涉及到家庭纠纷及债务纠纷,所以如何来辨别遗嘱内容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成为办理遗嘱公证的要点。为了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最好的方式就是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对自己办理遗嘱公证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口述或者提供出面材料,公证员在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情况和想法后,为其出具遗嘱公证。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保证公证质量,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二)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法律强调的是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立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嘱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之后恢复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亦无效。 立遗嘱人到公证处做遗嘱公证,公证员应该首先通过观察来确认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其次让立遗嘱人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情况和想法,在当事人叙述过程中,通过提问进一步来考证立遗嘱人的神智是否清醒,也可以通过询问其他相关人员关于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来辨别。只有在确认立遗嘱人可以正常表达自己意见并且能领会公证员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做遗嘱公证。 (三)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37条第4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这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遗嘱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审查其内容是没有必要的。遗嘱从设立到生效之间的时间跨度大(年轻人立遗嘱之间的跨度更大),这期间的政策变化,继承人的死亡以及其他法定继承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都会导致原本合法的遗嘱产生缺陷,因此,审查遗嘱的内容对于遗嘱在执行的的合法性问题中起不到重要作用;其次,从公证的成本来说,要求公证员对每个遗嘱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不可能的。遗嘱公证的公证费用很少,而要调查遗嘱中涉及的诸多内容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对遗嘱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仅会导致公证资源的大量浪费,也会导致公证处不愿意接待遗嘱公证,对于遗嘱公证的发展反而是不利的。最后,从公证时间上说,会导致遗嘱公证的久拖不决。公证都有一定的出证期限,遗嘱内容又比较多,公证处调查取证的时间过长,如果由于客观原因的变化而导致公证终止受理,这会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也影响公证机构的形象。所以,对于遗嘱的审查,应该以形式审查为主。遗嘱公证的实质是为了证明遗嘱行为本身的真实、合法性,而不是具体内容本身的真实、合法性。公证人员审查的是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是受欺诈、受诱骗、受胁迫的,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按规定签字或按手印而不是由他人代签,立遗嘱的时间明确,以区别遗嘱先后的效力。法律之所以赋予公证遗嘱的最高的效力,最重要的原因是在于公证遗嘱更能保证和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遗嘱形式的完整性。 (四)遗嘱的形式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由于遗嘱公证的办理和执行期间跨度很长,在进行遗嘱公证时要严格遵照公证细则的要求,注意细节,对于当事人书写内容应该进行检查,对于代书的遗嘱应该将遗嘱内容阅读给当事人听,在明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可以出证。 总之,在处理遗嘱公证过程中,对于上述四点要素要严格进行审核,每个环节都应该耐心,细致。如今办理遗嘱公证出现年轻化现象,因此,在对于遗嘱公证的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方面的要求也应该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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