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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自诉转自诉,可否调解?

2021-06-12
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和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在我们国家刑事案件包括当事人自己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包括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然后由检察院来进行起诉的。如果是自诉类型的案件,那么对于法院来说,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的,审理的时候也是按照6个月的时间来判断。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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