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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和解必须具备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三个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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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反诉。公诉自诉事件是指管辖范围内属于国家公诉事件,但由于国家消极行使公诉权,受害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自诉方式提起诉讼。公诉自诉事件的条件:1、受害者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追究的书面决定。受害者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诉,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自诉案件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3款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由此可以看出,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有被害人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被害人提交不起诉决定。受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者也可以不经投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由此可见,公诉转自诉案件实际上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本质上仍然是公诉案件,赋予受害者自诉的救济权,不允许调解,除民事赔偿外。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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