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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和解必须具备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三个条件...
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对犯罪是不能和解的。只有自诉案件,自诉人才可以和被告人和解。如父亲告儿子虐待罪,儿子表示悔过,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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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有被害人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被害人提交不起诉决定。受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者也可以不经投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由此可见,公诉转自诉案件实际上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本质上仍然是公诉案件,赋予受害者自诉的救济权,不允许调解,除民事赔偿外。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进行和解。
人民法院不能从公安机关受理自诉案件,因为自诉案件,必须受害人或者他的亲属到法院去起诉,法院才能可能会受理。公安机关不能代替自诉人到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由此可以看出,公诉转自诉案件其实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一种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它本质上仍是公诉案件,只不过赋予了被害人自诉的救济权利,因此是不允许调解的,除了民事赔偿部分。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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