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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能进行调解。

2021-11-17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有被害人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被害人提交不起诉决定。受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者也可以不经投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由此可见,公诉转自诉案件实际上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本质上仍然是公诉案件,赋予受害者自诉的救济权,不允许调解,除民事赔偿外。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进行和解。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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