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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执行矿权

2022-08-14
采矿权转让审批属于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权。采矿权作为一种特殊性质的财产权,其转让、变更等须经过行政审批,属于特许物权,由《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依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矿业权行政管理工作。《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因此,矿业权的设立、延续、变更、转让等需依法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或机关都没有矿业权转让的审批权限。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依据协议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不等于判决乙公司由此取得了甲公司的采矿权。 最后,协助执行中,应对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生效的判决文件,依法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该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退出登录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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