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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舅舅63岁,一直未婚,自己找了了外地打工的35岁单身男子陪伴了他有10年左右,现在他身患结肠癌晚期,欲把房产和10万存款都留给那个男子。...
承租人死亡后,经过产权单位的同意,可以变更承租人。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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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与B夫妻关系,婚生三子C、D、E及一女张四。因工作原因,张一、D、F在外地居住,只有E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E及家人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亲为承租人的公房内,E的户口在该房产内,后父母于1989年相继去世。E一家人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后其他儿女得知后,向E提出异议,要求分割该公房,故形成纠纷。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产,但这里的“房产”,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承租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民对该房屋仅享有因租赁而获得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依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房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但在济南市租赁的公房,可依据济南市房管局《关于对承租公有住宅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承租者姓名。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新申请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的其他人,且新申请承租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在本市虽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解困标准。 2、新申请承租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原承租人单位出具同意更名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居委会开具证明书; 4、原承租人出具书面同意书(原承租人死亡的除外); 5、原承租房屋无欠租,并交回原《公房租赁证》。
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政策规定,且经过产权单位同意才能办理,否则无法变更。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公产房变更承租人(原承租人去世过户)的话要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孙子)以及户口在该公产房户籍下的亲属同意并签署“协议书”。公产房置换手续(买卖过户)需要原承租人本人,和户口在该公产房户籍下的亲属同意并签署“协议书”。公产房买卖,只是过户的时候要交纳更名费,其中公产房分公产住宅和公产门市,住宅更名费哈尔滨各个地区稍有不同,但是大概费用就是评估额的8%,你可以用房价大概算下,要是公产门市更名大概是评估额的20%,这样就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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