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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继承承租可变更

2022-10-28
案例:A与B夫妻关系,婚生三子C、D、E及一女张四。因工作原因,张一、D、F在外地居住,只有E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E及家人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亲为承租人的公房内,E的户口在该房产内,后父母于1989年相继去世。E一家人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后其他儿女得知后,向E提出异议,要求分割该公房,故形成纠纷。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产,但这里的“房产”,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承租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民对该房屋仅享有因租赁而获得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依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房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但在济南市租赁的公房,可依据济南市房管局《关于对承租公有住宅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承租者姓名。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新申请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的其他人,且新申请承租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在本市虽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解困标准。 2、新申请承租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原承租人单位出具同意更名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居委会开具证明书; 4、原承租人出具书面同意书(原承租人死亡的除外); 5、原承租房屋无欠租,并交回原《公房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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