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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的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土地供应、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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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整治应当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应当根据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开展。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为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供地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为禁止或者不符合限制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用地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验收的;(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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