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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XX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一)内部控制制度不符合本办法第...
对基金的分类应当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XX的规定为标准,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XX对基金分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分;对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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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以及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应当在协会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备案机构新设全资子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作为变更事项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送责任主体相应转移。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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