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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据是——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领取失业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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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具有下列要求的失业人员,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限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限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解决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限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再次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坐牢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借口,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组织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的。
领失业金期间交了工伤保险就不能继续领失业金了,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在失业期间缴纳了工伤保险证明已经找到了用人单位,是不符合失业金的领取条件的。
可以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所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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