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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不一定能认定为工伤,只有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合理的上班路线中发生非劳动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不一定能认定为工伤,只有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合理的上班路线中发生非劳动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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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死亡或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脑溢血不属于工伤。属于一种疾病,但是如果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死亡的,或者经过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认定视同工伤,此款视同工伤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基本条件。 所以当初“认定”为工伤错误,现旧病复发不算工伤。
职工上班途中遭受伤害,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只有两种情形: 1、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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