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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以外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由此可知,对于未经依法登记成立而长期或者临时从事慈善活动的公益...
根据《慈善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宗教界开展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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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慈善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守《慈善法》的规定。另外,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宗教界可以依法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会、社会福利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慈善法》已经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开展灾害救助、扶助残疾人、养老、托幼、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医疗卫生服务、、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及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其他非营利活动。因此国家不仅鼓励宗教界可以根据《慈善法》开展慈善活动,而且允许其依法设立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二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完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如前所述,慈善组织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因此慈善组织的资金不应当借给他人使用,包括政府资助的资金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金更不能借给他人使用。依据上述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具有慈善目的的借款,但慈善组织不应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与公益无关的借款。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慈善组织提供借款,慈善组织支付的利息年利率不应当超过24%。
根据《慈善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慈善信息都应当在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布。当然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平台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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