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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
(1)依性质不可转移的债务。例如,以债务人的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劳务之债,通常不可转移。如聘请某著名画家作画,若画家转而由其弟子代为作画,显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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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方面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2、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其他。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3、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4、形式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不能转让的债务主要有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的与人身有关系的债务、当事人双方约定不能转让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等类型的债务,这些受到限制的债务的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呵呵,玩悖论哪,从理论上讲,既然已经明确是不具有转让性的债务,在这个前提下,又怎么去实现转让呢岂不前后矛盾。如果能转让,那就不能说这个债务是不具有转让性的。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一种不可转让性的债务,经债权人与协商,是可以转让的。债权与债务是相对的,所谓的债务,相对另一方而言就是债权。那么,被让与的债权,按法律规定必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正因为这种不可转让性是双方约定的,既然是约定的,那就是可以经双方同意后改变的,双方约定改变后,这个债务就是可以转让的,比如合同约定,为了保证上课质量,小孩家长与培训方约定,某课必须由王教授给小孩上课,这个债务是针对特定人的,不具有转让性。但如果小孩家长同意,别的教授来给小孩上课也是可以的。此时,这个上课的债务,就可以实现转让了。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 ⑴第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⑵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⑶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 ⑷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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