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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受轻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和管制。自首,被害人谅解都是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是由于是累犯,不适用缓刑。
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行政案件不适用于调解,但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可以适用于调解。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也有例外:一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经法院查明后,向行政机关解释,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诉讼。此外,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行政机关明确表示将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也可以选择撤诉。以上两种情况,不是调解,而是处理方法,起到类似调解的作用。
A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可知,本案中,甲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中,调查并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黄某摔伤的证言,因此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证据,故此案除了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以外,甲市乙县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所以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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