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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条例内容你可以作参考,如果你们实际情况与条款内容确实不符,可以向你们作出处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
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于单位设立登记以及有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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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程序为:(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核验年度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于该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核验年度的3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于1990年8月25日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该《细则》分总则,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理,附则3章32条,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由裁量是法律赋予执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法律的权利.例如,上述《细则》规定,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那么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而一千元以下罚款,意味着1至1000元,罚1元是可以的,罚1000元也是可以的。这样,执法人员就可在此一千元以下范围内,决定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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