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仍投入营运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暂扣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与经营服务方式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二)受理乘客来信来访和投诉,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三)办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四)按照相关部门核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收费;(五)遇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政府或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调度指挥;(六)定期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车辆管理档案和营运资料;(七)与驾驶员签订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制的合同;(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托管、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以及高额承包费,转嫁经营和投资风险。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举止端庄,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在车内吸烟;(二)保持车辆卫生、整洁、设施完好,不接打电话,不乱扔杂物;(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方便乘客和不妨碍交通的原则,选择路边安全位置或者临时停靠站点上下乘客;(四)按照规定开启空车待租或者暂停服务标志;(五)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主动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六)进入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或者专用候客区,服从管理人员调度指挥;(七)按照乘客合理要求使用车内空调、音响等设备;(八)随车携带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九)提醒乘客带好随身物品,发现遗失物品,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处置;(十)不得拒载、拼客、强揽、甩客、倒客、故意绕行;(十一)不得殴打、辱骂或者敲诈、勒索、刁难乘客;(十二)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经营者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设施、资金证明;(四)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证明;(五)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证明;(六)经营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初审合格的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29人已浏览
178人已浏览
971人已浏览
2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