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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992年1月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统计办法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无论盗窃财产数额如何,都应当受理、登记并...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79条第八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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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盗窃罪的刑事立案为二千元以上。 2、各省市的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是统一的,由省制定,市、县无权制定标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注销采矿许可证,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其他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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