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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立案标准

2021-12-02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注销采矿许可证,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其他矿产资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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