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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胎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其他继承人可以分割原本留给胎儿的遗产份额。 2、胎儿死亡之后,被继承人也可以重新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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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胎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其他继承人可以分割原本留给胎儿的遗产份额。 2、胎儿死亡之后,被继承人也可以重新订立遗嘱,重新分配自己的遗产。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胎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其他继承人可以分割原本留给胎儿的遗产份额。 2、胎儿死亡之后,被继承人也可以重新订立遗嘱,重新分配自己的遗产。
如果胎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胎儿不享有继承份额。 涉及遗产继承、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在分娩时是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始终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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