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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绿地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
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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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绿化费用纳入项目投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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