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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随家庭的破裂,而分割,即使按照土地随房的说法,也要分割。也就是说,如果当地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结婚,那么,所经营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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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在当前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着分割男女双方责任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责任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和离婚的财产问题一样,同是离婚的连带之诉,是每个离婚案件审理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尽管有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但事实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长期以来形成了不分割所涉及的责任田承包经营权的习惯,这一方面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因而不利于操作的原因,另一方面是离婚的妇女在取得和实现其责任田权益的道路上存在着重重障碍,使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承包地被征用后,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不予侵犯随着城市规划和城镇建设的发展,农村承包责任田也将面临被征用搞房地产开发建设,然而,农村承包户的承包责任田地被征用后,妥当安排农村剩余劳力和承包责任田地者应如何得到一部分的合理补偿,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稳定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的根本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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