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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0]23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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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的是: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人身伤残的,应予立案追诉。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单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多个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三)以预防和控制突发事件为名,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导致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并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虚假广告罪的案件所使用的具体立案标准如下: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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