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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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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领取孩子入户口,需要带上以下资料到当地的户籍部门进行办理的 1、书面申请报告; 2、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或公证处出具的《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凭《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后凭《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街镇一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5、被收养人已办理入户的需提供户口簿; 6、属送养的,还需出具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明、计生证明; 7、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前又私下抱养的,还需提供计生部门处罚单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弃婴的收养手续应按照以下规定: (一)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二)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关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四)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检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五)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六)公告期满60天无人认领的,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弃婴通常是指那些被亲生父母抛弃的,暂时由孤儿院、福利院收养的孩子。这样的孩子要是能够被他人收养的话,一般来讲对其是很有好处的,可以拥有一个较为健全的家庭。
收养需要有民政部门的收养关系证明,拿证明,还有你和孩子的户口本身份证去派出所即可以办理迁移户口证明。 办理收养很麻烦。 一、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儿童入户手续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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