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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绘配偶; 3、既有父母(...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是: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绘配偶; 3、既有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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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父母(或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绘配偶;(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6)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应发给烈士、因公牺牲的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应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如果军人死亡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根据2004年8月1日国务院及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的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该规定中,抚恤金的受领人中父母、配偶、子女处于同一顺序。2004年12月24日,民政部民函[2004]3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亦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抚恤金是国家对特定公职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后对其特定亲属给予的经济上的抚恤,它应当由特定的亲属享有,不属于遗产范畴,因此,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从以上规定以及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分析,该抚恤金应当是由你母亲单独享有,因为84岁老人的子女都应当已经成年,而且应当没有无生活能力的子女,这样的情况下,抚恤金应当为你母亲享有。 3、死者生前被供养人是指依靠死者生前生活的人,也可以理解为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或身残无生活来源的人; 4、本律师的意见为该抚恤金不应当进行分割,但是根据实际生活的案例来看,这样的问题一般都是调解结案的,而且均为拿出抚恤金的一部分进行补偿(不再叫分割)给死者的子女,这也是为了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因为,毕竟你们兄弟姐妹都是偏向你母亲的,而对方的孩子们都是偏向另一边,因此,怕在这样的问题上引起较大的矛盾影响你们以后的生活等问题,那么也建议你母亲拿出一部分抚恤金进行补偿一下他们的精神抚慰;当然拿出一部分,而不是将该抚恤金减去你母亲支付的办理丧葬事宜所花销的15000元后予以平均分割,而是拿出一部分比如30000元,给死者的子女各10000元,这样的情况。 5、至于死者留下的遗产,比如存款,如果没有留下遗嘱的话,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死者的三个儿女以及你母亲都有继承权;但是,房产是登记的死者的大女儿的姓名,那么该套房产的所有权为他的大女儿,属于其大女儿的财产了,就不能按照遗产进行分割了。如果该大女儿不赶走你母亲,而且你们也不打算接回你母亲一起生活的话,你母亲可以继续在该房屋内生活,但是,如果大女儿要求你母亲搬离该房产的话,你母亲还是应当搬离该房屋的。综上,建议你们双方协商处理该问题,以前都和谐相处,不要因为这一件事而伤及大家的情感以及以后的生活,不然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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