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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欠债的妻子一般不需要偿还,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的解释(1)》第三十三条的...
一般来说,妻子不需要偿还债务。在婚姻关系发生前,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则,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是在债务人结婚后向配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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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规定中“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实际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在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丈夫与妻子结婚前欠下的债务,属于婚前债务。结婚后,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话,离婚时原则上应当仍然由丈夫的个人财产用于归还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下面是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前的财产、债务都属于个人的,不属于共同的。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没有义务帮助偿还。但如果另一方愿意帮助偿还,还是可以还的。丈夫婚前欠债婚后妻子需要偿还吗的解决办法就是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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