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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仲裁对象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分公司不是法人啊啊?

2024-10-07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或登记的情况下,如发生用工,劳动者应以有营业执照的总公司(上级单位)为被申请人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无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无论劳动合同上写明的用人单位是分支机构还是总公司。如果分支机构(分公司)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该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告分支机构(分公司)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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