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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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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 (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维修基金必须交纳。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订立有关维修基金交缴商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有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首期专项维修资本交存的现行准则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也有部分城市多层为20元平方米收取,具体以能够电话询问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 4、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间通常是在交房入住的时候开始交纳的,后期解决房屋证的时候需要出具维修基金的缴款凭证。
每个地区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都不同,下面为例: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 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2、房改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收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3、拆迁安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 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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