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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小学生私下结伴下河游泳,容易滋生安全事故,老师、家长对此伤透脑筋。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在未成年人出现危险的情况下,其余未成年有救助的义务。...
推入水中就能造成瘫痪,说不定跟他的体质有一定关系,这个需要专业的鉴定,加上你们二人喝醉酒还去游泳池,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义上,你都要承担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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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当事人有没过错,比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去游泳,对泳池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其本来应根据泳池的特点及自身泳技选择较安全的水域游泳,发生不测与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那么应承担主要损失责任。 二作为泳池的管理人,负有必要管理的义务,在深、浅水区间无明显的隔离标志,安排工作人员轮班时没有考虑到其他游泳者的安全,这些疏忽,致使险情发生时,你表弟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救助,造成死亡悲剧,因此泳池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那要搞清楚是否因工作原因而遇意外?如非因工作原因,应不属于工伤,属于非因公死亡,根据《广东省职工企业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只能享受15个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中山市2009年平均工资为1382元)的补助(丧葬费3个月、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如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遇溺,可以向其主张索赔。
案情不祥,难以分析到位,若鱼塘老板已经公示:“未成年人不得入内”、“危险”、“禁止垂钓”、“禁止游玩”等,那老板还有责任吗?若老板发现小孩去了鱼塘,要求其监护人带离,监护人不听或不尽监护责任,鱼塘老板也有责任吗?即或鱼塘边上的的栏杆完好无损,是否就能有效避免小孩跌入池中溺水身亡呢?若鱼塘也在搞旅游或农家乐之类的、“欢迎参观”那就又不一样了,是吗?欢迎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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