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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工作人员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本原则

2021-11-14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企业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企业内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其他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职责范围而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综合工时制是指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基本相同。企业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工作的员工;部分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员工,如地质和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这种情况下,老李的工作是长途运输。对于运输公司来说,只要保证老李这样的员工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在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换休息、灵活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而不必遵守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综上所述,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期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虽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的规范,但用人单位也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以确保员工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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