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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
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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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从申请到商标需要三个月的时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需要申请专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并申请注册。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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