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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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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者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或者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一)仅涉及1个单项工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2个单项工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3个及以上单项工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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