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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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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者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或者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一)仅涉及1个单项工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2个单项工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3个及以上单项工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担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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