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
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安排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性法律肯定不能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严禁私下交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28人已浏览
1,990人已浏览
1,113人已浏览
1,2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